- 民诉总则思维导图
- 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实体权利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 调解原则: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 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
- 程序保障原则: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司法公开原则: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两审终审原则:部分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生效
-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合议制原则:重要案件或特殊程序采用合议庭形式审理
- 回避原则:保障审判公正
-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主管与管辖
- 受案范围
- 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 非讼程序(如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
-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
-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票据纠纷等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规定
-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等纠纷,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 协议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第一审,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 移送管辖: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 指定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或有争议时)
- 受案范围
- 诉讼参加人
- 当事人
- 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被告:被指控侵犯原告民事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为共同权利义务或同类诉讼标的且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
- 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权利义务,必须一同参加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类,参加与否不影响诉讼进行
- 第三人: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到已进行的诉讼中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诉讼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依法律规定担任代理人(如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
-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等)
- 其他诉讼参与人
- 证人:了解案情并出庭作证的人
- 鉴定人:受法院委托或当事人申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的人
- 勘验人:受法院委托对物证、现场等进行勘验的人
- 翻译人:为诉讼提供语言、文字翻译的人
- 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整理卷宗等事务性工作
- 司法警察:维护法庭秩序,执行强制措施等
- 当事人
- 证据
- 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笔录
- 证据的审查判断: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 证明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律另有规定或免除的除外(如证明责任倒置)
- 期间与送达
- 期间:法定期间(法律规定)、指定期间(法院指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从次日起算等)
- 送达: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 直接送达:送交受送达人本人或代收人
-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采取的送达方式
- 委托送达: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 邮寄送达:以挂号信方式邮寄
- 转交送达: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转交
-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经公告一定时间视为送达
- 调解
- 原则:自愿、合法
- 诉讼中的调解:可以在诉讼任何阶段进行
-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产生法律效力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部分调解协议可不制作调解书,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 诉讼费用
- 种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证人出庭费等)
- 交纳:原告预交,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承担比例由法院决定)
- 减免缓: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
- 基本原则

民诉总则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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