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八年级上册思维导图》
第一单元 走进国家
第一课 我国的根本制度
1. 人民民主专政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定义与性质
- 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
- 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组成
- 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通过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领导)。
- 阶级基础:工农联盟。
- 人民范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 专政对象: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特点
- 广泛性:享有民主的主体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
- 真实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保障。
- 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保障人民民主,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 是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
- 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坚强柱石。
- 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有力保障。
2. 社会主义制度 (Socialist System)
核心特征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优越性
- 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完成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和项目。
- 促进共同富裕:根本目标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 促进社会和谐: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基本国情:这是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出发点。
- 基本路线:一个中心(经济建设)、两个基本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二课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 NPC System)
定义与性质
- 我国的政体,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
-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
组织体系
- 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NPC) 及其常务委员会 (NPCSC)。
- 地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
- 关系:上级人大指导下级人大工作,地方人大对本级人民负责并受其监督。
地位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其他国家机关的基础: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职权
- 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
- 决定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等。
- 任免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领导人员。
- 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
运行原则
- 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第三课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System of Multi-party Cooperation and Political Consultation led by the CPC)
性质与地位
- 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 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
- 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
参与主体
- 执政党:中国共产党 (CPC)。
- 参政党:八个民主党派。
- 无党派人士。
基本方针
-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主要形式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CPPCC):
- 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 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 其他形式:中共党委召开座谈会、协商会等。
优势
- 避免了一党执政缺乏监督和多党竞争互相倾轧的弊端。
- 能够真实、广泛、持久地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定义与性质
- 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内容
-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 自治权:依法享有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如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地方财政等)。
重要意义
- 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
-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 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3.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System of Community-Level Self-Governance)
定义与性质
- 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 城乡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主要形式
- 农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
- 城市:居民委员会 (居民自治)。
内容
- 民主选举:选举产生村委会、居委会成员。
- 民主决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群众讨论决定。
- 民主管理: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公共事务。
- 民主监督:设立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村务/居务公开。
重要意义
- 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最广泛、最生动的实践。
-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 有助于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单元 感悟宪法
第四课 宪法是根本法
1. 宪法的地位
根本法地位
- 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国体、政体、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
- 效力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 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 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2. 宪法的内容
序言
- 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 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 规定了民族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
总纲
- 规定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发展道路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国家机构
- 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原则。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 规定了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3. 维护宪法权威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关键:党依宪执政、各级政府依宪行政。
- 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宣誓制度
-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课 宪法的基本原则
1. 党的领导原则
-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 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的执政地位。
-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2. 人民主权原则
-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原则。
-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公民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都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
4. 法治原则 (Rule of Law)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 民主集中制原则
-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 既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又保证人民意愿得到充分表达。
第六课 我的宪法权利
1. 平等权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禁止任何基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的歧视。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需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 宗教信仰自由。
3. 人身自由权利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 住宅不受侵犯。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 社会经济权利
- 劳动权和休息权。
-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获得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
- 受教育权。
5. 文化教育权利
- 受教育权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 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课 我的宪法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 反对分裂国家,反对破坏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 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 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 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5. 依法纳税
- 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基本义务。
6. 其他义务
- 劳动的义务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 受教育的义务 (适龄儿童和青少年)。
-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 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7.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一致性: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 不可分离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