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程序思维导图

《民诉程序思维导图》

一、总论

1.1 基本原则

  • 1.1.1 平等原则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 法律适用平等
  • 1.1.2 辩论原则
    • 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 法院应听取各方意见
  • 1.1.3 处分原则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 包括起诉、应诉、撤诉、和解、上诉等
  • 1.1.4 诚实信用原则
    • 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 不得虚假陈述、伪造证据
  • 1.1.5 公开原则
    •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诉讼过程公开
    • 包括审判公开、文书公开等
  • 1.1.6 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 鼓励调解,但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 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
  • 1.1.7 合议原则
    • 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庭审理
    • 保证审判质量

1.2 管辖

  • 1.2.1 级别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
    • 管辖范围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等因素确定
  • 1.2.2 地域管辖
    • 1.2.2.1 一般地域管辖
      • “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1.2.2.2 特殊地域管辖
      •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 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 海事诉讼:船舶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目的地等法院
    • 1.2.2.3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
      • 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 1.2.3 协议管辖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约定必须明确具体
  • 1.2.4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移送管辖:受诉法院发现无管辖权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 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3 当事人

  • 1.3.1 诉讼主体
    • 原告:直接利害关系
    • 被告:被诉主体
    • 共同诉讼人:
      • 必要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
  • 1.3.2 诉讼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律师
      • 近亲属
      • 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 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公民
    • 法定代理人
  • 1.3.3 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4 证据

  • 1.4.1 证据种类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陈述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 电子数据
  • 1.4.2 举证责任
    •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3 证据保全
    • 诉前证据保全
    • 诉讼中证据保全
  • 1.4.4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 证据的真实性
    • 证据的关联性
    • 证据的合法性
    • 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1.5 期间与送达

  • 1.5.1 期间
    • 法定期间
    • 指定期间
  • 1.5.2 送达
    • 直接送达
    • 留置送达
    • 委托送达
    • 邮寄送达
    • 电子送达
    • 公告送达

二、审判程序

2.1 第一审程序

  • 2.1.1 起诉与受理
    • 起诉条件
    • 起诉状内容
    • 受理条件
  • 2.1.2 审理前准备
    • 送达起诉状副本
    • 确定举证期限
    • 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 2.1.3 开庭审理
    • 法庭调查
    • 法庭辩论
    • 最后陈述
  • 2.1.4 判决与裁定
    • 判决的类型
    • 裁定的类型
    • 判决书/裁定书的内容
    • 判决/裁定的生效

2.2 简易程序

  • 适用条件
  • 简化审理方式
  • 一审终审
  • 可转化为普通程序

2.3 第二审程序

  • 2.3.1 上诉与受理
    • 上诉主体
    • 上诉期限
    • 上诉状内容
    • 受理条件
  • 2.3.2 审理
    • 不开庭审理
    • 开庭审理
  • 2.3.3 判决与裁定
    • 维持原判
    • 改判
    • 发回重审

2.4 审判监督程序

  • 2.4.1 再审申请
    • 再审事由
    • 再审申请期限
  • 2.4.2 再审的启动
    • 法院依职权启动
    • 当事人申请启动
  • 2.4.3 再审的审理
    • 组成合议庭
    • 审理程序
  • 2.4.4 再审的判决与裁定
    • 维持原判
    • 改判
    • 撤销原判

三、执行程序

3.1 执行依据

  •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仲裁裁决书
  • 公证债权文书
  • 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3.2 执行主体

  •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

3.3 执行措施

  •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 限制高消费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搜查
  • 拘留

3.4 执行异议和复议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 异议被驳回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5 执行和解与终结

  • 执行和解
  • 终结执行
    •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 其他法定情形

四、特殊程序

4.1 督促程序

  •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 无需开庭审理
  • 债务人提出异议,转为诉讼程序

4.2 公示催告程序

  • 票据遗失
  • 申请法院公告催告
  • 除权判决

4.3 破产程序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法院宣告破产
  • 清算财产
  • 分配方案

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5.1 适用原则

  •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 对等原则

5.2 管辖

  • 与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相似
  • 可以协议管辖,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5.3 送达

  • 外交途径送达
  • 委托送达
  • 其他方式

5.4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 审查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利益
  • 符合条件的,裁定承认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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