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八年级下册思维导图》
一、 宪法至上与国家机构
(一) 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 内容: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原则等。
- 作用:
- 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
- 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 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 维护宪法权威
- 意义:维护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 要求:
-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 中央国家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NP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 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NPCS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President):国家元首。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发布命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等。
- 国务院 (State Council):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 职权:执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 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 中央军事委员会 (CMC):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实行主席负责制。
- 国家监察委员会 (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最高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最高人民法院 (SPC):最高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NP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地方国家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国家机构关系:
- 权力机关(人大)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行政、监察、审判、检察)。
- 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
- 各国家机关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人民当家作主
- 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 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
- 特征:法定性(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广泛性、真实性。
- 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权利。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政治权利)。
-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核心内容)。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住宅不受侵犯。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社会经济权利:
- 劳动权和休息权。
- 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
- 财产权(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文化教育权利:
- 受教育权。
-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 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 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主要责任。
-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 依法纳税。
- 劳动的义务。
- 受教育的义务。
-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最新政策理解其内涵变化)。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 行使权利:
-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 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
- 履行义务:
- 法律鼓励做的积极去做。
- 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
- 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 行使权利:
三、 坚持依法治国
(一) 走进法治天地
- 法律的含义与特征:
- 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 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权利和义务。
- 法治的意义:
- 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 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 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全面依法治国
- 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基本格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科学立法:前提。要求法律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 严格执法:关键。要求执法机关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公正司法:保障。要求司法机关和人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全民守法:基础。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 关系:法治是基本方式,德治是重要支撑;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 要求: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二) 依法维护权益
- 权利的法律保障:宪法是根本保障,其他法律法规提供具体保障。
- 依法维权:
- 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 要求:
- 增强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
- 依据法律,理性维权。
- 遵守法定程序。
- 善于寻求法律帮助(如法律援助、律师咨询等)。
- 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
-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 保护内容: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 保护主体: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
四、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发展
(一)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 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地位:“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内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 优势: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 按劳分配:在公有制范围内,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 多种分配方式: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按生产要素(资本、技术、管理等)贡献分配。
- 目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二)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
- 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 创新:发展的第一动力。
- 协调: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 绿色: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 开放: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
- 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 促进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调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五、 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
(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
- 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 民族平等: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 民族团结: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是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的前提。
- 各民族共同繁荣:在发展经济文化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 含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 优越性: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 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 公民责任: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同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斗争。
(二) 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
- 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 “一国两制”
- 含义: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 实践: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保持了繁荣稳定。
- 台湾问题
- 性质:中国的内政。
- 基本方针:“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 原则: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
- 目标: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
-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 国家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不容侵犯和分割。
- 领土完整:国家领土不容侵犯和分割。
-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公民义务: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