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思维导图
《劳动法思维导图》
一、 劳动关系建立
1.1 劳动合同
1.1.1 定义与特征
- 定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特征:
- 主体的特定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 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 受法律的强制性约束。
1.1.2 劳动合同的形式
- 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建议采用。
- 口头形式: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发生争议。
1.1.3 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 必备条款:
-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约定条款:
- 试用期;
- 培训;
- 保守秘密;
-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其他约定事项。
1.1.4 劳动合同的期限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1.5 试用期
- 试用期的约定: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无效。
- 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 试用期内的解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均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1.2 劳动关系的确认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 事实劳动关系:具备劳动关系要素,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1.3 劳务派遣
- 用工单位的责任:对派遣员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承担连带责任。
- 派遣单位的责任: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 劳务派遣的岗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2.1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1.1 工作时间
- 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综合计算工时制: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
-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
2.1.2 加班
- 加班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加班费的支付:
- 平时加班:不低于工资的150%。
- 休息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200%。
-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300%。
2.1.3 休息休假
- 法定节假日
- 带薪年休假:根据工龄确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 婚假、产假、丧假等。
2.2 劳动报酬
2.2.1 工资的构成
2.2.2 工资的支付
- 支付周期: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支付。
- 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2.3 工资的调整
- 随用人单位经营效益和劳动者工作表现进行调整。
- 随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
2.3 劳动合同的变更
- 双方协商一致原则
- 变更的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等。
- 变更的形式:书面形式。
三、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3.1 劳动合同的解除
3.1.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提前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 被迫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劳动者权益。
- 立即解除: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强迫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3.1.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非过失性辞退: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经济性裁员: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
3.2 劳动合同的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
- 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
3.3 经济补偿金
- 支付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4 竞业限制
- 适用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 劳动争议处理
4.1 劳动争议的范围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4.2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 协商
- 调解
- 仲裁:提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劳动监察
-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 劳动监察的内容: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 工资支付情况。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六、 特殊人群的劳动保护
6.1 女职工劳动保护
- 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
-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6.2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七、工会
-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