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思维导图
《质权思维导图》
一、质权概述
1.1 定义
-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1.2 特征
- 担保性: 确保债权的实现。
- 从属性: 依附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则质权消灭。
- 不可分性: 质权担保的范围及于主债权的全部,除非另有约定。
- 物上请求权: 质权人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约定情况下)、收益权,并对抗非法侵权。
- 优先受偿性: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就质物价值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1.3 质权的种类
- 动产质权: 以动产为标的设立的质权。
- 权利质权: 以权利为标的设立的质权,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
二、动产质权
2.1 设立要件
- 主债权有效存在: 质权是担保债权,主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 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设立质权的依据,应明确约定质物、担保范围、履行期限等。
- 质物移交占有: 动产的转移占有是动产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移交占有的,不产生质权效力。
2.2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2.2.1 权利
- 占有质物: 合法占有质物。
- 保管质物: 妥善保管质物。
- 留置质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质物。
- 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质物优先受偿。
- 孳息收取权(约定): 双方可以约定质权人收取质物的孳息用于清偿债务。
2.2.2 义务
- 妥善保管质物: 承担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
- 返还质物: 主债权消灭后,返还质物。
-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物。
- 及时通知义务: 质物有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危险时,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2.3 质权的实现
- 协商变价: 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合理价格出售质物。
- 拍卖、变卖: 经出质人同意或法院判决,拍卖或变卖质物。
- 折价抵偿: 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折价抵偿债权。
- 优先受偿的顺序: 扣除实现质权的费用后,优先清偿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4 质权的消灭
- 主债权消灭: 质权作为从权利,主债权消灭则质权消灭。
- 质物灭失: 质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灭失,质权消灭。
- 质权人放弃质权: 质权人明确放弃质权。
- 出质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清偿债务,质权消灭。
- 质权人受偿完毕: 质权人通过变价质物等方式获得全部清偿,质权消灭。
三、权利质权
3.1 可以质押的权利
- 汇票、支票、本票: 必须是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支票、本票。
- 债券、存款单: 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债券和存款单。
- 仓单、提单: 表彰特定货物所有权的仓单和提单。
-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基金份额和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其他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质押的其他财产权。
3.2 设立要件
- 主债权有效存在: 质权是担保债权,主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 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设立质权的依据,应明确约定质物、担保范围、履行期限等。
- 权利凭证的交付/登记: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权利凭证。
- 基金份额、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3 权利质权的实现
- 到期兑现: 权利到期后,质权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拍卖、变卖: 经出质人同意或法院判决,拍卖或变卖权利。
- 折价抵偿: 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权利折价抵偿债权。
3.4 特殊规定
- 汇票、支票、本票的权利质权: 出质人在汇票、支票、本票上背书“质押”字样,并依法交付质权人。
- 股权质权: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知识产权质权: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质权的保全
4.1 代位权
- 当出质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质权人的债权时,质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4.2 撤销权
- 当出质人恶意处分质物,损害质权人的债权时,质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五、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特征 |
质权 |
抵押权 |
标的物 |
动产或权利 |
不动产、动产、权利 |
设立方式 |
移交占有(动产)/交付或登记(权利) |
登记 |
标的物占有 |
质权人占有 |
抵押人占有 |
实现方式 |
变价、拍卖、变卖、折价抵偿 |
变价、拍卖、变卖、折价抵偿 |
优先受偿顺序 |
一般优先于普通债权,劣后于超级优先权 |
一般优先于普通债权,劣后于超级优先权、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