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思维导图
一、总纲(第一章)
- 1.1 国家的性质
- 社会主义国家
- 人民民主专政
- 工人阶级领导
- 工农联盟为基础
- 1.2 国家根本任务
-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1.3 指导思想
- 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1.4 发展战略
- 科教兴国战略
- 人才强国战略
- 可持续发展战略
- 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 1.5 根本制度
- 社会主义制度
- 公有制为主体
- 按劳分配为主体
-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1.6 国家主权
-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1.7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民主集中制原则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应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 1.8 法治建设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 1.9 爱国统一战线
- 中国共产党领导
- 各民主党派
- 各人民团体
-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1.10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 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
- 进行共产主义道德的教育
-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 1.11 民族区域自治
-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 设立自治机关
- 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 1.12 国家保护
-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保护生态环境
-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二章)
- 2.1 平等权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2.3 人身自由
-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2.4 宗教信仰自由
-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2.5 住宅不受侵犯
-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2.6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2.7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 2.8 劳动、休息的权利
-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2.9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2.10 社会保障权
- 老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2.11 文化生活权利
- 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 2.12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
- 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 2.13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 2.14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 2.15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 2.16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 2.17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 2.18 纳税的义务
- 2.19 计划生育的义务
- 2.20 保护环境的义务
- 2.21 法律责任
- 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国家机构(第三章)
- 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组成: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 职权: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 3.2 国家主席
- 国家元首
- 职权: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接受外国使节、发布特赦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 3.3 国务院
-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 职权:行政管理权
- 3.4 中央军事委员会
-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 3.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 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 3.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 职权:享有比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更多的自主权
- 3.7 监察委员会
- 国家监察机关
-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 3.8 人民法院
- 国家审判机关
- 审判各类案件
- 3.9 人民检察院
-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
-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四、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四章)
- 4.1 国旗
- 五星红旗
- 4.2 国歌
- 《义勇军进行曲》
- 4.3 国徽
- 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 4.4 首都
- 北京
五、宪法的修改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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