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思维导图》

一、总纲 (第一章)

1. 国家的性质

  • 人民民主专政:
    • 工人阶级领导的
    •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 社会主义国家:
    •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 国家的根本任务

  •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物质文明建设
    • 政治文明建设
    • 精神文明建设
    • 社会文明建设
    • 生态文明建设

3. 国家的指导思想

  •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4. 国家的政治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在城镇和农村实行基层群众自治

5. 国家的经济制度

  • 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国有经济
    • 集体经济
    • 私营经济
    • 外资经济
  •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 按劳分配
    • 按资本分配
    • 按管理要素分配
    • 按技术要素分配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6. 国家的文化建设

  •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发展社会主义的科学、教育、文化事业:
    • 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吸收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7. 国家的社会建设

  • 发展社会主义的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
    • 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 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8. 国家的对外政策

  •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9. 国防建设

  • 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

10. 国家象征

  •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1. 平等权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政治权利与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人身自由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住宅不受侵犯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 宗教信仰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 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 劳动权
  • 休息权
  • 受教育权
  • 物质帮助权
  • 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 监督权

  • 批评、建议权
  • 申诉、控告、检举权

7. 基本义务

  •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遵守宪法和法律
  •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 依法纳税

三、国家机构 (第三章)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职权:
    • 修改宪法
    • 制定和修改法律
    •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
    •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 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 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 职权: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 决定特赦
    • 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 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 决定接受外国使节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 国家主席

  •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 职权:
    • 公布法律
    • 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 发布特赦令
    •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 发布动员令
    • 接受外国使节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 国务院

  •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职权:
    •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工作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工作
    •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
    •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 中央军事委员会

  •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 实行主席负责制

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7.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8. 监察委员会

  • 国家监察机关
  •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9.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四、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四章)

  • 国旗:五星红旗
  • 国歌:《义勇军进行曲》
  •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 首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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