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朝官制
- 中央官制
- 皇帝
- 国家最高统治者,权力高度集中
- 废除丞相制度,直接统领六部及其他机构
- 内阁
- 设立于明初,作为皇帝顾问机构
- 由大学士组成,大学士品级不高,但地位重要
- 职能:辅佐皇帝处理奏章,票拟(草拟处理意见),权力逐渐扩大,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中枢
- 演变:由顾问团体发展为决策参与者,尤其在英宗后,“票拟”权重要
- 六部
- 承接中书省事权,直接对皇帝负责
- 各部设尚书(正二品)、侍郎(正三品/正四品)
- 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
- 户部: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
- 礼部:掌管国家祭祀、礼仪、教育、科举、外事朝贡
- 兵部:掌管全国军政、武官选用、兵籍、军备、屯田
- 刑部:掌管全国刑法、狱讼、罪犯处理
- 工部:掌管全国各项工程建设、水利、交通、器物制造
- 都察院
- 最高监察机构,掌纠察内外官邪、肃纪纲
- 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
- 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巡全国及中央各部
- 具有“风闻奏事”权,可以直接向皇帝弹劾任何官员
- 通政使司
- 掌管内外章奏的出入和呈递,负责皇帝与各部门、地方之间的公文往来
- 大理寺
- 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复核各地呈报的重大刑案
- 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处理复杂案件
- 五军都督府
- 最高军事管理机构,掌管全国军队的军籍、训练、调度(不直接统兵)
- 分中、左、右、前、后五府,互不统属,事权分散以防将领专权
- 军队实际调动由兵部和皇帝决定
- 宦官机构
- 权力在后期恶性膨胀,干预朝政
- 司礼监:掌管宫廷事务,因代皇帝批红而权力巨大
- 内官监、尚膳监等十二监、四司、八局:分管宫内具体事务
- 厂卫制度:皇帝为加强控制设立的特务机构
- 锦衣卫:皇帝亲军,有侦察、逮捕、审讯权,独立于司法系统外
- 东厂、西厂、内行厂:宦官领导的特务机构,权力更大,造成政治恐怖
- 皇帝
- 地方官制
- 承宣布政使司
- 省一级民政、财政机构
- 设布政使(左、右),掌管赋税、户籍、民政等事务
- 提刑按察使司
- 省一级司法、监察机构
- 设按察使,掌管刑狱、按察官吏操守
- 都指挥使司
- 省一级军事管理机构
- 设都指挥使,掌管本省卫所军籍、训练
- 三司体制: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并立,互不统属,各自向中央负责,旨在分散地方权力
- 府、州、县
- 府:设知府
- 州:设知州
- 县:设知县
- 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长官总揽本级军民事
- 巡抚、总督
- 明中期后常设的高级地方官职,通常由中央大员兼任或派出
- 总揽一省或数省的军民事务,打破了原有的三司体制平衡,权力很大
- 承宣布政使司
- 军事制度
- 卫所制
- 明代基本的军事制度,实行军户世袭制
- 全国划分为若干卫、所,卫设指挥使,所设千户、百户
- 军户平时屯田自给,战时出征,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及地方都司
- 后期卫所军备废弛,战斗力下降
- 募兵制
- 卫所制衰落后,逐渐采用招募士兵的方式补充兵源
- 营兵制:将募兵和部分卫所兵混合编成营,由募兵出身的武官统领
- 边防武官
- 总兵官:边防重要将领,掌握实权,品级通常高于都指挥使
- 副总兵、参将、游击等:各级军事主官
- 卫所制
- 科举制度
- 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注重八股文格式
- 考试等级:乡试(中举人)、会试(中贡士)、殿试(定进士名次)
- 作用:扩大统治基础,提高官员文化水平,但也僵化思想
- 官制特点与演变
- 皇权高度强化:废丞相,皇帝直接控制六部
- 内阁权力兴起:弥补废相后的行政空白,大学士地位重要
- 厂卫特务统治:强化皇权对社会的控制,政治压抑
- 宦官干政:中后期重要的政治现象,导致政治腐败
- 地方分权与集权并存:三司体制的分权与巡抚总督的集权化趋势
- 军事制度演变与衰落:卫所制僵化,募兵制补充,晚期军事实力削弱
- 中央官制

明朝官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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