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思维导图
《合同的思维导图》
一、合同概述
1.1 定义及本质
- 定义: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本质: 法律约束力的合意。
- 核心要素: 合意、法律约束力、民事权利义务。
1.2 合同的类型
- 按性质分:
-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技术咨询合同、保管合同等。
- 按内容分:
- 财产合同: 涉及财产权利转移或使用的合同,如买卖、租赁、借款等。
- 人身合同: 涉及人身权利义务的合同,如委托、服务等(通常不具强制执行力,涉及身份关系除外)。
- 按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 诺成合同: 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的合同。
- 实践合同: 除合意达成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 按是否对价:
- 有偿合同: 一方取得利益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对价。
- 无偿合同: 一方取得利益无需向另一方支付对价。
- 按当事人人数:
- 双务合同: 双方均负有义务。
- 单务合同: 只有一方负有义务。
1.3 合同的效力
- 有效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 无效合同: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 可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合同,或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本人追认才能生效。
二、合同的订立
2.1 要约
- 定义: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构成要件:
- 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撤回: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
- 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2 承诺
- 定义: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构成要件:
-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 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 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承诺的生效时间: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 承诺的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3 合同订立的形式
-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等。
- 口头形式: 当事人直接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
- 其他形式: 推定、行为等。
三、合同的内容
3.1 合同条款
- 必备条款(一般条款):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 任意条款: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条款,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
3.2 合同的解释
- 目的: 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原则:
- 文义解释:按照合同用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 体系解释:将合同条款放在整个合同体系中进行解释。
- 目的解释:从合同目的出发进行解释。
- 习惯解释:参考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 诚信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四、合同的履行
4.1 履行原则
- 全面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 诚实信用: 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协作履行: 各方当事人应相互协作,促成合同的顺利履行。
- 情势变更: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2 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 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有权中止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5.1 合同的变更
- 定义: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 形式: 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重要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5.2 合同的转让
- 债权转让: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需通知债务人。
- 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需经债权人同意。
-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5.3 合同的解除
-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约定解除: 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六、违约责任
6.1 违约行为
- 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 迟延履行: 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 不完全履行: 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 拒绝履行: 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6.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更换、重做等。
- 赔偿损失: 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 支付违约金: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
- 定金责任: 按照定金的约定处理(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七、争议解决
7.1 协商
7.2 调解
- 由第三方(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7.3 仲裁
- 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7.4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