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国家机构思维导图

《我们的国家机构思维导图》

一、中央国家机构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

  • 职权:
    • 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
    • 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 决定权:选举、决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任免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其他: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
  • 组成: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 机构:
    • 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权力。
    • 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元首)

  • 职权:
    •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 产生: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 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 职权:
    •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统一领导和管理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 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族事务、外事、国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各项行政事务。
    • 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 组成:
    •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 机构:
    • 各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 各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 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

4.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 组成:
    • 主席、副主席、委员。
  • 职权:
    • 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5.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监察机关)

  • 职权:
    •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 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 产生: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审判机关)

  • 职权:
    • 审判各类案件。
    • 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 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
  • 组成:
    •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 审判制度:
    • 两审终审制。

7.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察机关)

  • 职权:
    • 对法律实施实行法律监督。
    •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 组成:
    •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地方国家机构

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权力机关)

  • 职权:
    •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
    •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
  • 组成:
    •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 机构: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行政机关)

  • 职权:
    •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 组成:
    • 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等。

3.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审判机关)

  • 职权:
    • 审判各类案件。
    • 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4.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检察机关)

  • 职权:
    • 对法律实施实行法律监督。
    • 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特别行政区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享有高度自治权
  • 基本法保障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 设立行政长官、立法会和法院。

四、关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国务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 上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之间是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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